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犯罪学当中,很少见到关于初级社会群体的研究,可以零星见到关于家庭、邻里等的研究,论者也多将它们放在社会微观环境当中讨论,并作为犯罪社会原因的一部分。应该说,论者注意到了家庭、邻里等社会微观环境与犯罪的联系,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论者仅仅重视社会微观环境(如家庭)对犯罪的影响,却忽视了对社会微观环境本身的研究。即使有些论者注意到了对家庭结构、功能等的考察,但是也没有形成对犯罪造成影响的社会微观环境本身系统的研究。我们说一种社会微观环境对犯罪产生某种影响,首先要对这种社会微观环境本身进行全面的了解。否则,在对一种社会微观环境的概念、特点、本质、类型、作用等等问题全都没有一个清晰、系统的认识之前就盲目的说这种社会微观环境对犯罪产生何种影响,难免得到偏颇的结论。为了弥补上述不足,笔者注意到了社会学中初级社会群体这一概念。初级社会群体又译为“初级群体”、“首数群体”或者“基本群体”。初级社会群体是指:由面对面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亲密的成员关系的社会群体。初级社会群体是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群体,是人格形成的主要场所。初级社会群体的类型主要包括:家庭、儿童游戏伙伴、关系紧密的邻里以及朋友。初级社会群体的功能主要包括:它是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它能够满足成员的基本需要、它维护社会秩序、它具有负功能。笔者认为,只有借助社会学中关于初级社会群体的研究,我们才能全面、系统的了解对犯罪产生影响的社会微观环境本身。从而才能更加准确的总结出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因此,将初级社会群体理论引入犯罪学研究,以初级社会群体理论为工具,探寻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是成员之间通过面对面交往而形成的亲密关系的减弱或者消灭。并且,基于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在犯罪原因论中地位的两重性,笔者得出了初级社会群体对犯罪产生影响的两重性的结论。即初级社会群体可能是促使犯罪人格形成的社会微观环境,也可能是加速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因素。本文的写作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工具的研究,即对初级社会群体理论这一研究工具加以介绍,并通过该理论对家庭、朋友、儿童游戏伙伴及邻里进行研究,为之后的犯罪原因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作为关系的研究,此部分是初级社会群体理论和犯罪学的连接点,是以初级社会群体为视角,对犯罪原因进行的分析。并在犯罪原因理论上对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进行准确定位,进而发现初级社会群体对犯罪影响的两重性。第三部分是初级社会群体对犯罪不同侧面的影响。在本部分当中,笔者从初级社会群体对犯罪产生影响的两重性出发。分别具体阐述了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第四部分是结论,即对笔者之前的观点进行总结,在分析初级社会群体视野下的犯罪原因是亲密成员关系的减弱或者消灭之后,对犯罪治理对策简单提出笔者的建议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