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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是20世纪以来西方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之一,他所提出的正义理论在西方世界引起巨大的反响,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通过对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批判,重新确立了正当对于善的优先地位。本文研究的重点就在于罗尔斯是如何确立这种优先性,以及“正当优先于善”的两种形式是什么?要深刻了解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的两种形式,首先就需要了解西方自由主义“正当”的概念和“善”的概念是什么,“正当”如何从“善”的概念中分离以及“正当优先于善”为何会成为区分古代伦理与近代伦理的重要标志等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了解,我们看到罗尔斯通过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设置,运用改造了的契约论,在原初状态中设置了无知之幕,运用了最大最小化规则,最终推导出了正当理论即正义两原则。然而正当原则的推理证明和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都是与善理论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想真正的了解和掌握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我们就需要充分地了解罗尔斯的善理论的基本内容和构成。在了解罗尔斯的正当理论和善的理论的基本内容后,我们看到罗尔斯所建立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在与功利主义的比较过程中,论证了正当优先于善的第一种形式。这种正当优先于善的形式有两种情况构成:第一种情况是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内部的第一部分优先于第二部分;罗尔斯在将其理论与功利主义的比较中,还论述了正当原则内部的另一种优先性情况,即正当原则对于善理念的优先性。同时,罗尔斯在通过对至善论的界定以及在至善论与其正当原则的对比中,得出了正当优先性的第二种形式即国家中立性原则。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两种形式是密不可分的,他将正当原则内部的优先性与国家中立性有机的联系起来。但不论是罗尔斯正当的内部优先原则还是国家中立性原则都遭到了包括诺齐克、哈特、拉兹和桑德尔等人在内的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批判。通过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两种形式和这种优先形式所遭到的批判中,我们看到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今天处在多元化发展和全球化大格局下的中国社会如何处理好社会公正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