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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本身的职能和环境的公共性,目前社会及学界对政府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按照环境问题的发生阶段的标准划分,政府环境责任分为事前预防责任和事后治理责任,比较而言,事前预防责任也就是预防性政府责任落实得好能减轻事后治理的沉重负担,节约行政和经济成本,弥补由环境问题发生的缓慢性和严重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就目前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政府的预防性责任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一是已确立的“预防优先”的立法理念没有很好地贯彻,环境基本法和环境行政立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并未充分体现预防的理念;二是实践中已有的预防性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只对建设项目和规划进行评价,政策、决定等并不纳入其中,殊不知错误的经济等其它政策和决定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更为深远;三是政府的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没有理顺预防性思路,权力本位意识和定势思维给环境行政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对某些可以采用行政合同或经济刺激手段等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情况,实践中运用的并不广泛。事实上采用这些非强制行政方式可以拉近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能够产生更好的改善环境效果。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政府应履行的政府环境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对政府预防性责任有进一步认识,对立法和实践的推进有所帮助。论文对政府预防性责任问题的分析,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预防性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概述。首先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和分类进行论述,从环境问题发生的特殊性和事后治理的艰难性分析指出预防性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其次对其深刻内涵和法律特征进行了探究。第二部分:论述了预防性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利益论、服务型政府论。其中可持续发展论要求经济发展应在环境承载范围内进行,适度的发展才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环境利益论提出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现的是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平衡,平衡好三者的关系才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具代表性的美日俄三国的环境基本法中对政府环境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相对完善,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能得到较严格的落实,起到了较好的环境保护的作用。其中体现预防性政府责任的理念和思路富有创造性和前瞻性,对我国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第四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主要论述了预防性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落实。首先是立法理念的转变,要求突破以往“经济优先”和“末端治理”的桎梏,树立“预防优先”的理念,从立法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论述如何对预防性环境责任进行完善;其次介绍预防性制度的革新,在预防优先理念的指导下,对应当强制实施的严格强制实施,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应当突破以往陈旧的工作思路,对可以采用非强制行政行为的,鼓励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以达到预防和改善环境的行政目的;最后从激励手段入手,以市场规律和成本收益为基础,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其它经济手段给予社会各主体经济上的鼓励和刺激,从其切身利益出发促使其主动实施环保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环保的良好氛围。第五部分:论述了责任的保障机制问题。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环境行政工作的根本,也是预防环境问题的要素;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是政府工作的指示灯,因此本部分从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入手对如何保障预防性政府环境责任的实施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