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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所以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实现,有违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进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必须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地位差距。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概述。首先界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其中经营者是指通过市场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并不要求其具有营利的目的。经营者所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关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以及关于售后危险警告和召回的信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生产者的产品说明和警示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的主体和内容范围大于后者,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强调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需要:一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二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需要;三是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第二部分: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目前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披露信息不真实,即虚假披露;二是披露信息不完整,即隐瞒或遗漏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三是披露信息的方式不适当,未按照普遍消费者容易知悉的途径和容易理解、容易注意到的方式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并辅以实例来说明。第三部分:现行法律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存在的缺陷。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首先明确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分析得出主要以下不足之处:其一,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尚未明确,即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二,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模糊,主要体现在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其商业秘密权的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其三,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过轻。主要表现在只是规定了经营者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经营者披露信息不完整、方式不适当的法律责任;而且现有规定的惩罚性责任过轻,不足以惩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四部分: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针对第三部分所述之缺陷,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及方式;三是完善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包括扩大经营者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范围,加大经营者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力度,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以及加大行政机关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