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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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各个主体在生活和生产中都传递着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数据,数据红利开始出现。收集、处理和利用定向数据成为企业了解客户偏好,针对性地开展生产与经营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也对数据的收集和利用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在从事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到了各个领域的数据信息,成为了社会中最全面且最权威的数据拥有者,而服务型政府要求对所掌握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再次利用,以达到数据红利的最大效果,使之反作用于治理和服务;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数据的再利用,加大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力度,形成全民共治的和谐局面,社会要求政府将所收集的数据予以开放的呼声日益高涨,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应运而生。但在开放过程中对涉及到公民隐私的相关数据的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相关商业主体对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不正当利用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侵犯现象频发。因此,如何在政府数据开放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则成为当下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以及选题的背景。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及特点,并将隐私权问题置于该语境中讨论,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中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现存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通过现状提炼出其中存在的立法缺失、个人隐私界定的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以及过度依赖事后救济依赖的问题。第四部分,研究域外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先进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优秀经验,分析其立法模式、个人隐私的界定、信息权人知情同意制度和事先的个人隐私影响评估机制,以及隐私保护机构的设置,探寻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的现状,在立法上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原则要求,并在具体内容上明确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引入行政相对人的知情同意制度,建立事先的隐私风险评估机制并明确侵权主体,以期改善我国现行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第六部分是结论,对文章所阐释的主题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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