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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历史的进程中,大凡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自己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体系,有自己别具特色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传统。司法是一种智慧,又是一门艺术。司法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为奇特的精神创造,因为司法制度往往以一种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其司法观念和司法传统,对社会秩序做出调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与政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英国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创始国,堪称人类司法文明史上的先进代表。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司法是英国法产生的源泉和发展的推进器,所以英国法又有“司法法”之称。正缘于此,英国司法制度历来受到国内外法学家特别是比较法学家的密切关注。英国司法制度最鲜明的特点是大法官制度,英国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职位,而且也是最复杂的职位。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经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英国大法官职位自公元605年设立,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至公元2003年被取消,这意味着大法官在英国长达1398年历史的终结。从起源到发展再到取消,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变迁,不仅折射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司法传统的形成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英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英国大法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历程,为我们分析英国司法传统和英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丰富的背景材料和历史资料,也为我们研究英国法律文化提供了翔实的素材。因为每一个历史事件都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内涵,因此真正深刻理解一定的历史事件,总能让人从中获取启示。本文拟就英国大法官制度历史变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英国取消大法官制度的现实原因和大法官对英国司法传统的传承以及英国司法改革的困惑与前景。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英国大法官制度概述。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权的制度化形态,是关于司法权配置与运行方式的规则体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是英国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凸现的特色,这种特色导致了英国法院设置的复杂性:即普通法与衡平法各有一套法院体系。衡平法法院包括大法官法院、上诉衡平法院、恳请法院。大法官法院是最古老的衡平法院组织。第二部分:大法官对英国法律传统的传承。法律职业阶层是社会分工和法制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法官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社会良知的守护者,是正义的化身。英国大法官制度的产生对英国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大法官制度的产生发展了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推动了英国法律科学的进步,促进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并发展了衡平法。第三部分:大法官制度的演化历程。自公元605年起,英国就设立了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一职,其历史比英国首相(Premier)职位还悠久。在改革之前,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既是最高法院(Supreme Cort of Judicature)的院长,也是贵族院(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它一身兼具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最初,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是行政官员,但是随着衡平法的发展,从行政职位演变为司法职位,“大法官”一词被用来专指发展了衡平法的“大法官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的最高长官。其间,大法官一职经历了数次变革。第四部分:改革后的困惑与前景。英国是一个稳重的民族,它注重实际而不耽于空想,长于宽容而不爱走极端,在世界历史的长剧中,属于英国的惊心动魄的场面实不多见。英国最早实行政治变革,为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树立了样板。现代政治制度的诸要素,如分权、全民选举、行政从属于立法、法治而不是人治等原则,最早都是在英国形成的。大法官制度的改革,对英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革使英国的法律制度更加适应英国现代社会的需要。这样的改革是否移植别国的模式,是否照顾到英国民众的情绪,对英国的司法传统是否有影响,这都是我们所困惑的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