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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公司遵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使得大部分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公司的主要经营权、决策权与管理权都掌握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手中,信息不对称模式由此产生。正是因为大多数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获取信息上处于弱势地位,才导致了股东的知情权及相关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公司的游戏规则中建立了股东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干预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而股东想要行使以上权利,就必须首先获得充分的公司信息。因此,股东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尤为重要,是整个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股东查阅权作为知情权的组成部分,可谓重中之重。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在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立法例上,均做了详细而有效的规定,可以说,在保护了股东权利、增强了股东的权利意识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的正常发展秩序。反观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有关股东查阅权的条文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有了具体的改善和长足的进步。主要包括:一、扩大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做了限制性条件;三、初步制定了股东查阅权的司法救济措施。因此,此次修订体现出股东查阅权制度在整个公司法制度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凸显了其重要的地位。但是,理念的更新、规范的完善并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制度效应。与国外先进立法相对比,不足之处相差甚远。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东查阅权制度,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等举措,势在必行。本文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有关股东查阅权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同时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的经验,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即将出台的《公司法解释四(意见稿)》中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论文从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对象范围、主观方面及客观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股东查阅权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希望在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建设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切实推进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