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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越来越多。由于年龄问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待遇存在诸多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文列举的不同地区的四个案例,均选自已生效法律文书,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需要对双方用工关系作出认定的问题。但是四个案例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结果。出现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主要原因是审判机构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法律适用时选择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结果造成相似案情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司法权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和焦点问题。案例简介部分,本着尊重原判决书的原则角度出发,叙述了四个案例的主要事实,以及法院判决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和判决结果。四个案例分别为:罗某惠与重庆市茂函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王某春与山东绿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广州市逸境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某安不服行政决定案、孙某生与郑州市馨禧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通过对四个案例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提炼出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为理论诠释和法条评析。理论诠释部分包括劳动者理论评析和劳动关系评析两部分。劳动者理论评析部分主要包含了英美法系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大陆法系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我国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三个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评析主要从劳动关系理论和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比较两方面进行评述分析。此部分的重点是劳动者身份的判定标准,即判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点,双方应当是劳动关系;不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点,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法条评析是本文的重点。由于本文涉及的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认定的研究,因此法条评析包含了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规定的评析、与劳动关系终止相关规定的评析和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评析三个方面。前两个方面的相关规定是实务中审判机构直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审判机构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是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根本的原因。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裁判结果出现分歧的根源。本部分对该条款作了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和相关建议。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本部分得出结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必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成立劳动关系。本部分还从理论探究、立法改进和司法完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劳动法理论部分,应着重强调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并将经济从属性置于与人格从属性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强调了现阶段经济从属地位应得到加强。立法改进建议包括在法条中明确劳动者概念、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加终止劳动关系外在形式的新规定三个方面。司法完善的建议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各地区审判机构统一认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