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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实行政府主导的农村扶贫开发模式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在扶贫开发的新阶段,这种模式存在着资源总量不足、瞄准偏差与资源渗漏、贫困人口主体地位缺失等局限性。在扶贫实践方面暴露出问题的同时,理论界从公民社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第三方管理等理论着眼,认为政府并非扶贫开发的唯一主体,第三部门也应该承担起扶贫的责任。社会企业就是第三部门的一支新兴力量。各方对社会企业的概念还远没有达成一致,基本的共识认为社会企业是同时具有企业性与社会性的组织,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仍然众说纷纭。既有的关于社会企业扶贫的研究都将社会企业看作是外在于贫困人口的组织,而忽视了贫困人口的能动性。尤努斯提出了社会企业的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模式就是所有权属于穷人的社会企业。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就是这种模式的注脚,而我国的贫困村互助资金则是这种模式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本土化创新。这种社会企业的新模式所有权属于贫困人口,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结构。这种新的扶贫模式部分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社会企业与贫困人口二元分割的关系。它能有效地实现贫困人口的组织化,保障贫困人口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在益贫性方面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开展一些扶贫项目帮助贫困人口缓解贫困,一方面通过利润分红帮助贫困人口减贫甚至脱贫。本文通过评估这种新型社会企业的政策空间、市场、投资者、组织形式,论证了尤努斯提倡的所有权属于穷人的社会企业新模式在我国贫困地区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是可以进行复制推广的,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要发展壮大这一种新的社会企业扶贫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以产业扶贫开发为契机,培育社会企业;二是积极推动公民社会发育,鼓励非政府力量向属于穷人的社会企业转变;三是加强制度供给;四是在理论、实践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