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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变动是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而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同为权利变动,两者应当采取相同的法制。所以,现行法也应当对债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来构建债权让与的结构和效力体系。同时,现行法上存在“纯粹的债务”,以及金融资产收购剥离,这种债权的让与,以原因关系作为债权让与的表现形式,或者以债权让与作为原因关系的实现形式,都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本文试着从让与合同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债权让与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证立让与合同的确定性的基础上,从合同法的视角,剖析让与合同、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以及债权变动之间的结构,梳理债权让与的无因性,提出让与合同的有因性,并以合同法的特定规则来解说让与合同的效力。让与合同的生效,在于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且还要符合合法债权原则、可让与原则和合意原则。让与合同生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变动,以及从债权的转移,并产生让与合同之债。让与合同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在于债权变动已发生的前提下,如何运用合同法的规则给予解释。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原理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着重阐述了让与通知的性质和效力规则,以及双重让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