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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政府行为在电视内容产业链成长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政府行为调适更是直接影响着电视内容产业链的成长速度、成长质量与成长方向。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的推动下,电视内容产业链的成长环境以及政府行为的实施环境都发生了或正发生着各种变化,这就使以发展的视角探寻我国电视内容产业链成长中的政府行为调适变得有实际意义。我国电视内容产业链成长的各个阶段,政府行为都有与之相应的调适印痕。政府行为的不断调适,是由政府转变职能、跳出“政府行为怪圈”的诉求等内部动因以及电视内容产业链的成长要求、政府的利益追求等外部动因共同促成的。在技术革新、应用的环境下,我国的电视内容产业链不断成长、演变,呈现出竞争网络性、多元开放性、平台基础性、用户“中心”性和纵向“分离”性等特征。这些成长特征对政府行为提出了应更具开放性、协调性、融合性与法制性等要求。而这些要求又从反面印证了在电视内容产业链的成长特征下,我国的政府行为还面临着一些现实局限,即政府行为范围不明、主体多重、方式不当以及效率不高。为此,政府行为应该从行为理念、行为角色定位、行为范围以及行为模式四个方面进行调适。同时,政府行为调适时应该坚持适度原则、效率原则、协调原则以及公共利益原则这四项原则。我国电视内容产业链成长中的政府行为调适是遵循着一定的路径的,若按照一般性的路径进行调适,将面临政府行为边界难以界定、程度难以拿捏得当等问题与矛盾。因此需要寻求一条特殊路径来消解这些问题与矛盾。特殊路径依据电视内容产业链中内容-服务提供体系与网络平台体系经济形式相异的特点,指出在内容-服务提供体系中政府行为应该从加强电视内容管理、加强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加强内容-服务提供体系监管等方面进行调适;而在网络平台体系中政府行为应该从统一政府行为主体、调整政府行为角色定位、优化政府行为模式以及加强网络平台体系监管等方面进行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