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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一个非常年轻的部门,真正立法始于1973年。但由于它的产生和发展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短短的三十余年时间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仅颁布的纯环保领域的法律就达八部之多,环保法规、规章更是不胜枚举,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逐渐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它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成的体系。然而也正由于它的“年轻”,环保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显得较为“软弱”,适用性不强,使人感到“无用”、“无能”。为此,国内诸多专家、学者曾从立法、执法等多种角度对我国现行环保法体系存在缺陷进了探索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的理论观点及相应对策、建议。 作为一名县级环保执法人员,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环保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执法难”现象,对现行环保法律体系进行了综合研究,从两大方面分析了环保法体系存在的缺陷:一是环保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环保执法的现实要求,具体表现为:思想观念的滞后性;环保立法权威上的瑕疵;立法中的部门本位主义思想十分严重;环境立法的欠操作性;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政府负责地方环境质量与发展经济存在矛盾;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二是现行环保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适应形势需要;法律法规过于宽泛,缺乏震慑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环保部门缺乏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执法权力;一些环保制度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环保法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够,未形成清晰明了的标准;相关政策的制定缺乏程序规范;环保法律体系中许多现象不配套(部分法律、法规的衔接程度差、部分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部分法律、法规的法条和解释存在欠缺、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规章相互之间的冲突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缺陷,参考前人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及相应对策,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实践与经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研究对策:加强环境立法;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更好地加以落实和适应形势需要;逐步硬化和细化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强化环保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