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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婚姻法一直有巨大的改变。第一部全新的婚姻法于1950年生效,并为主宰了中国四千年的婚姻中国式婚姻和传统中国婚姻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根据新婚姻法,许多婚姻是被严禁,例如:包办婚姻,买妻,追婚。另外,该法亦指出重婚,纳妾,同养媳和阻止寡妇再婚都为非法行为。自从该法被实施,一个新式的“一夫一妻”和“自由婚姻”的婚姻制度进入了中国婚姻法。 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立法者才认识到原本的婚姻法在一个更加富裕的社会中用于裁定婚姻争执是多么的无力。所以,婚姻法的第二部就被明令实施。这部法律加强了原本法律中“自由婚姻”,性别平等,对家庭成员之义务及权力和类似的概念。通过加强这些概念,婚姻法明令禁止抛弃家庭成员并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分别所要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再又过了二十年后,随着对内地对外资开放市场和史无前例的快速经济增长,中国社会渐渐由一个非发达国家转形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国家。这不可至信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但改善了生活水平,也引至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它们其中一些问题,包括非婚同居,婚外情,婚外同居(俗称“包二奶”)和重婚,都和对婚姻态度,更进一步,婚姻法深刻相关。有鉴于攀升的离婚率和法庭当时所处理的婚姻案件占所有案件比率很高,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婚姻法进行修改。经过三次审议后,该修改于2001年4月生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修改后的婚姻法包括6章,51条。该法进一步规管婚姻关系,也包括新列明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也加了一些新的对在同一个婚姻家庭环境下私人关系及财产调整的相关规定。其中一个明显的例子在于加入了可以宣布婚姻无效的规定。很明显地,政府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减少婚外同居和重婚的影响。该法亦加入了一个婚前财产公证的制度和保证对孩子合理探视的制度。总而言之,是次修改之主题是要保正法律可以和相关方面的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本论文的另一方面会探索相关的香港法律。自从殖民地时代起,香港一直主要依赖英国婚姻法。即使在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仍然没有改变这一点,因为香港在香港基本法下已成为享有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所有香港的普通法原则和传统都留在了相关的婚姻法中。主要包括:《婚姻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父母与子女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领养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及《亲父鉴定法律程序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这些条例均是在70至80年代发展和实施的。从那时起,香港也经历了一次大的社会变革,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数次在相关法律下的修例。但是,这些修改是否足以捍卫法律本意要捍卫的基本价值还是个未知数。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本论文探索内地和香港婚姻法以下各方面: 第一章:比较内地和香港婚姻法的发展,包括法律概念和相关程序; 第二章:比较两地判定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和相关程序; 第三章:比较两地在婚外同居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比较两地离婚的法律要求; 第五章:比较两地在离婚后财产分配和赡养费制度; 第六章:比较两地在子女保护和离婚后子女探视方面的法律; 第七章:进一步探讨并作出结论以回答是否两种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以协助法庭在未来的离婚案件中达至更公平,更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