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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成效明显,一方面有力强化了中央财政保障水平,极大提升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充分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地方税税种大部分规模小、收入零散、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等问题,这都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一直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的营改增更是改变了长期以来营业税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局面,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在当前,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结合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考量,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事关大局、利在长远,因此,从主体税建设的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国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主体税视角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相关理论。即地方税和主体税种概念,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主体税种选择理论。第三部分为黄冈市地方税体系建设基本状况。以黄冈市为例,介绍了黄冈市地方税体系的演进及营改增对黄冈市地方财政收入和主体税种的影响。第四部分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现存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划分法律不完备、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限小、地方税改革推进滞后等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比较和分析,发现所得税和房产税是大多数国家主体税种的选择,法律保障和机构设置也是配套条件。第六部分为主体税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通过对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的可行性分析,得出了短期内增值税分成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长期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相结合作为主体税种的方案,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