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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犯罪,其不仅侵犯当事人财产权,而且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这就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所带来的危害,因而我国刑法单独设立此罪。由于该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定多有疑难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并非易事。如不能准确地认定该罪,就有可能导致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被扭曲,非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社会效果,而且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介入一般经济生活,使得该罪的实际效果和立法本意背道而驰。为了能够准确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本文选择以该罪的构成要件为研究路径,通过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在实务中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基础的理论支持。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合同诈骗罪的概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对构成要件中三个问题的探讨。第一部分即概述部分主要探讨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对域外主要国家类似罪名的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研究。首先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市场交易信用体系和基于中间说的财产所有权。然后以此为基础,分别研究合同诈骗罪其他要件。客观要件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合同诈骗行为共性特点的总结和“行为兜底”的判定方法,然后论述行为结果和因果联系的判定。主观要件部分主要就合同诈骗罪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研究。本文认为该罪的意志因素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非法占有的认定需要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这一客观外在行为来确定。最后通过分析,建议在立法上删除此主观要求。就主体方面,本文提出犯罪主体或是被害人乙方应是市场经营主体并对市场主体的私法上的内涵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常见的三个问题: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的范围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思路;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一罪状表述;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的认定维度及几类特殊财物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