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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数额犯的概念和分类,但是却普遍存在着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这是一篇立足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又从新的视角来研究数额犯的论文。主要就数额犯的国内外立法现状、数额犯的概念、分类、未完成形态、认识错误以及数额犯立法弊端及其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具体又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数额犯概述。本部分从国内外数额犯的研究概况、我国的立法史概况、数额犯的概念以及分类进行了分析讨论。重点讨论了数额犯的概念和分类之争,然后笔者从自己的角度,重新对数额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再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数额犯进行了分类,重点讨论了行为数额犯和结果数额犯。第二部分,犯罪数额概述。本部分主要对犯罪数额的概念、地位及作用进行讨论,重新界定了犯罪数额的概念,认为犯罪数额是指能够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货币或其它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或者其它经济价值量。最后,厘清了犯罪数额在数额犯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张犯罪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部分,数额犯的未完成形态。重点区分行为数额犯和结果数额犯讨论数额犯的未遂犯,主张只有在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时候才有犯罪未遂存在的可能。同时也对数额犯的预备犯、中止犯等进行了简单的讨论。第四部分,数额犯的认识错误。本部分主要针对数额犯认识错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论述,主张在行为人认识范围之内,以实际侵害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第五部分,数额犯的立法弊端及完善建议。首先对海内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数额犯立法概况进行考查,然后分析我国数额犯立法现状及其弊端,比较分析后,提出我国数额犯在立法模式上的完善建议。建议在总则中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规定总的数额标准,然后在分则中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与总的标准相应的倍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