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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警察出庭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分析和理论探索,对促进立法和司法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过于集中警察出庭的正当性、作证范围、国外考察等理论研究,缺少对警察作证的深刻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都已经明确规定,针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的,法院可以通知警察出庭。但是,警察出庭身份如何确定、警察证言又如何审查和判断等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首先分析警察出庭的现状和必要性,然后探讨警察出庭的身份及关联问题,最后就警察证言的审查和运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警察出庭作证状况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几乎不出庭作证,原因主要有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的难操作、思想理念的滞后。现阶段关于各机关对警察出庭态度的调研结果显示:司法界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态度并没有理想中的那么乐观,还需要加深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使得警察出庭作证能够得到各机关真正意义上的支持,确保警察出庭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部分,警察出庭的必要性。警察出庭有助于审判公正、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证实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现控诉职能;有利于消除警察的“特权”思想、抑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有助于完善检警关系和侦审关系。 第三部分,警察出庭的身份及关联问题。关于警察出庭作证过程中的身份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并未继续采用《两个证据规定》的表述,而是将“出庭作证”改为“出庭说明情况”,但是警察“出庭说明情况”在实质上就是向法庭提供口头证言。再结合域外主要国家关于警察出庭身份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警察在出庭过程中的身份应该界定为证人。然后,还需要在警察出庭的具体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启动方式问题、能否强制出庭问题、伪证问题、出庭相关保障问题。 第四部分,警察证言的审查和运用。书面说明材料不能确定地具有证据能力,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审查判断;在具有证据能力进入法庭后,也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法院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警察当庭证言的证明力大小不能被单独判断,法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在必要时可以对警察证人进行询问,最终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