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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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摆脱过去“夫妻一体”的落后思想,认为夫妻双方应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产权。鉴于此,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调整婚姻关系,使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但遗憾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未涉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就容易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某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护。因此,在法治观念不断深化,公民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强化的今天,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维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横向比较、历史研究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问题,阐释了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在介绍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分析。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在侵权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内容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不同之处也很多,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提起赔偿请求的时间、适用法律与范围、适用的前提以及保护的对象。第二部分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思想、法律和理论基础之上的。同时,国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都有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给我国提供相关借鉴。另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人权,完善相关法律,维护法律统一性,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有重大意义。第三部分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及不足。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对此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大陆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模糊,明显存在不足之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已相对滞后。第四部分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从配偶权、夫妻财产制度、债权凭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举证责任几个方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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