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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一直延续“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改革,健全了劳动仲裁制度,为劳动仲裁制度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劳动争议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现行劳动仲裁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逐步显现,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时效、举证责任、三方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提出了建议和设想。除去前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章。在第一章,以案例为引子,阐述了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问题,认为应从劳动仲裁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才能正确厘定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通过科学界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解决三者之间受案范围的冲突。在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仲裁时效的计算,并对实践中仲裁时效的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应正确理解中断、中止的适用条件,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是同一的关系,劳动争议不应具有独立的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应审查一年的仲裁时效。在第三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我国劳动仲裁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建议采用法律要件说进行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确立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从立法上赋予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权力。在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劳动仲裁三方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介绍了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运用三方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及其启示,从劳动仲裁委员会三方机制建设,以三方原则组成合议庭,按三方原则确定仲裁员的来源范围等方面提出了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