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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涉及行业、领域众多,并且伴随着互联网对于社会生产、生活场景的影响不断深入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区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分析可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最高。实践中已出现个案同时符合两种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时,检察机关存在可以同时提起两类公益诉讼与先后提起两类公益诉讼的不同顺位选择问题。这反映出当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两类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受损”的认识上存在不同理解。目前,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实现的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方式主要偏向事后救济。但是结合个人信息问题的时效性特点可以发现事后救济手段难以有效修复受损公共利益。当前办案实践中呈现的事后救济特点与案件线索多半源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的原因密切相关。在充分考虑当下监管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我国已然确立起网信部门为主导的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模式。而各领域、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对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监督管理与日常执法工作。但是从实践来看,各个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权责交叉等问题依旧存在,监管合力的形成需要各职能部门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与探索创新工作机制。鉴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呈现出的复杂性与涉及面广泛的特点来看,监管部门各自为战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有实际困难。而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统筹协调作用依然局限在互联网领域而无法涵盖线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部门监管职责权限尚不明晰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引入行政公益诉讼诉有其必要性。而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来看,本文主要通过对比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案过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行政权相较司法权更具有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方面的优势。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能够通过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维护公共利益。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采用的调查手段相比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体现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优势。但是诉讼活动本身却伴随着巨大的时间成本这与个人信息领域的公共利益维护需求相矛盾。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仅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通过诉前听证磋商达成共识,协调好各自的工作内容并迅速履行职责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及时维护;同时相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对于实践中所遇到的困境大致可通过以下几方面予以解决和完善。首先,针对目前实践中偏向于对个人信息公益事后救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拓展出刑事案件以外的线索来源渠道尤其是拓宽从网络舆情平台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尽早发现可能侵害、正在侵害公益的线索以加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风险管理,以此实现对于个人信息公益的及时维护。其次,针对实践中对“公共利益受损”的理解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可以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作为公益受损的认定标准。此外,还需要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的调查取证职能建设赋予其必要的司法强制权以强化对于监管部门不履职行为的监督能力。最后,针对现阶段诉前程序偏向于检察机关单方主导的问题,需要对诉前听证制度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予以细化完善。提高行政监管部门在诉前程序中的参与度不仅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能减轻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负担,形成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