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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或者说个人自由,是构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一个社会能够允许个人自由的程度往往是衡量该社会是否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言论自由则是个人自由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之一。因此,言论自由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我们评价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所讨论的“言论自由”包含如下两层意思:第一,作为一种个人的权利,它指表达自己意见、思想之权利,包括可以表达错误意见之权利;第二,作为一种规范性要求,它指每个人应当允许自由表达自己思想,在没有妨碍他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或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言论自由是衡量和评价一个社会是否进步,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正当的众多的价值原则之一。但我们还有许多其他的价值原则或考量,如福祉或效果。言论自由并非总是和这些考量或价值原则一致。当它们不一致时,就会出现是否应当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
本文试图批判性地借鉴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对西方几种限制言论自由原则的分析,来说明唯一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某种程度限制的原则是不伤害原则(theharmprinciple)。由于并非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言论都应进行限制(因为有些“伤害”可能是正当的,如在法庭上作证就有可能伤害到某些人,但我们并不会因为这种“伤害”而限制证人的证言;即使有些言论的伤害是“不正当的”,我们常常也不会因此而限制此类言论,如有些电视剧的情节有可能导致有些人犯罪,但我们不会因此而禁止有关小说的发行或电视剧的播放),因此,如何说明禁止导致某些具有不良后果的某些言论(即以某些不好的后果作为限制言论自由的依据)何以不当,便成为正确理解言论自由之价值和正确运用不伤害原则,从而更自觉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之权利和实现言论自由之价值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