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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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予以认可,由审判机关从犯罪事实和罪犯个人的事实情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轻重、减轻处罚、暂缓执行刑罚产生影响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与法定量刑情节相对的量刑情节,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发挥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具有普遍性的影响,脱离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考虑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一定存在酌定量刑情节;其次,酌定量刑情节有助于法定量刑情节的合理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往往须借助酌定量刑情节来发挥作用,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定量刑情节决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但具体从轻、减轻或从重的幅度一般由酌定量刑情节来决定;最后,某些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如犯罪动机、积极退赃等,在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可由酌定量刑情节直接确定宣告刑。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故对其的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 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体现,量刑的重要性不亚于定罪的重要性。然而,在我国,受“重定性,轻量刑”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对量刑问题的规定较为简单、概括,量刑程序在较长的时间里未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应有的重视。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适用较为规范,而酌定量刑情节因未被立法明确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加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官根本不考虑酌定量刑情节,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存在许多不和谐之处。因此,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具有迫切性,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将重点放在酌定量刑情节上。 正是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乃至整个司法过程中具有如此重要作用,而其本身的范围广,具有不确定性,包括内容和功能两方面,刑法无法对其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加以适用,这就造成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虽重要但不能得到规范化适用的局面,有的法官甚至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可考虑可不考虑的量刑情节。事实上,在刑罚裁量过程中,酌定量刑情节是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所谓“酌定”,是指酌情决定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而不是酌情考虑。鉴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作用无法充分地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体现出来,有的学者提出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这一问题,即将司法实践中几类较为常用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同时,在刑法中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一方面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在立法上给予酌定量刑情节更高的重视,为量刑的公正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另一方面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对酌定量刑情节有更深刻和具体的认识,从而准确地对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运用。 除此之外,对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这一中国特有的方式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官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法治意识的加强。法官必须开放思想,更新观念,勿形成思维定势,而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尊严和权利,必须充分考虑有利于犯罪人和不利于犯罪人两方面的情节,综合分析,作出判决,才能真正实现量刑的公正。 总而言之,酌定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是量刑公正的保证,而正确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关键在于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制度,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前提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这样,才能使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功用,从而为实现量刑的公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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