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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对于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在现代国家,政府投资多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但由于其投资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成本收益回收慢等诸多原因,故社会资本不愿或无力涉足上述领域。由于现行财税体制固有的弊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事权,但拥有的财权有限,使得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日益沉重。鉴此,PPP模式悄然兴起。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制,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相互合作,共同投资获益。PPP模式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效探索,通过开源节流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局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思路。由于PPP模式在我国兴起时间不长,故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立法和实践状况,进一步分析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一般而言,任何概念的确定、问题的探讨和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是分析现存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在对PPP模式、政府投资监管、PPP模式中的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总结分析了构建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力制约、委托代理和公共选择理论。理论主要是为实践服务。立足本土现状,对PPP模式中的政府投资监管立法规范进行了梳理,同时结合现实案例——北京地铁四号线探索实践运行现状,分析了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如监管法律供给不足、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资金监管意识淡薄且制度建设不全、政府失信行为监管缺位、监管方式单一且滞后以及有效的评价制度与问责机制缺失等。在分析现实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完善PPP模式中政府投资监管法律体系,包括制定政府投资法律规范、出台专门的PPP法律规范、完善与PPP有关的法律规范;完善监管机构建设,包括建立独立专业的PPP投资监管机构、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强化资金监管意识,加强资金监管具体制度建设;厘清风险承担主体,建立政府失信赔偿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实现内外监管有效衔接;实行后评价和问责机制,强化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