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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国家通过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种作为公力救济重要补充形式的私力救济权。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的很多问题都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到司法实践,甚至导致了司法审判中有失公正及对立法精神最终背离的情形。文章从正当防卫的源起与流变出发,以深藏于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为契入点,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的成功经验,给冲突的价值予以正确的定位,以求打开理性之门,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文章具体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正当防卫制度的源起与流变。 该部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其从原始社会的防卫本能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膨胀的防卫权,再到现代法制社会严格限制的防卫权的变迁过程。并得出结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进程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基本是同步演进。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本位逐渐为社会本位所取代,公民的防卫权逐渐被国家法律所规范;社会文明化程度越高,法律越完备,公民防卫权的行使范围就越小。然而,它又是不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并一步步走向完善。 第二部分:一般正当防卫。 该部分细化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般正当防卫’的科学界定”。文章从正当防卫制度刑事立法精神出发,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关于一般正当防卫的界定重新进行审视,认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文章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观点,认为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1) 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2) 时间条件,即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 目的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4) 对象条件,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5) 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第三个问题是“与一般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相关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