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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作为实现和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象,不仅困扰着执行案件的权利人,而且也困扰着司法机关。究其根源,这些现象的存在与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然而在实践中,承办法官对这个诉讼究竟该如何运作,如哪些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该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以及前置程序等,甚至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管辖法院、适用范围、既判力的效力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模糊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学理论、国内外的研究和立法状况,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去探讨,以解决这些争议和模糊的问题,使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顺畅地运作起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价值。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较为细密的研究,旨在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结论以外):第一部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实践困惑和研究现状。通过对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司法案例的介绍引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缺失对司法实践的冲击。同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第二部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一般理论。详细论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征、性质和功能,以及其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另案诉讼的区别。第三部分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从现行法律规范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缺失导致产生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将案外人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不合理、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在同一条文中进行规定过于混乱、没有明确受理机构和提起事由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完善。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演进历史的了解和阐释,从而为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取消前置程序、进一步明确主体范围、适用范围、管辖法院、提起期间与适用程序、裁判效力,对恶意诉讼进行制裁,以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