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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督与新闻监督的基本理论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的检察和督促。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监督的地位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行政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活动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检举,还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据报道,人民检察院有关贪污受贿案的立案、侦查,有不少源于人民群众的举报。社会监督包括新闻监督,很多地方的新闻媒体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监督的功能。新闻媒体又叫大众传播媒介,是专门用来传播新闻信息的。新闻媒体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它能够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在阶级社会中,新闻媒体的工具特点又使得它具有阶级性,经常被用来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一再强调,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喉舌,它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担负着传播新闻信息和舆论导向的作用。新闻监督是一种利用媒体力量的民主监督形式,泛指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为目的,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所实施的监督。 二、新闻媒体行政监督的方式新闻监督必须坚持新闻公开、信息公开的原则,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三、新闻监督理论联系实际的现有认知中国的新闻媒体,经过跨世纪的长足发展,已在社会监督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进行着广泛的宣传报道。我们党高度重视新闻监督工作。除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WP=31>和十五大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视发挥传播媒介的监督作用”外,朱镕基1998年10月7日专门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同志座谈,并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长期以来,我国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构成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新闻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因而置于次要地位。如果媒体享受新闻表述的法律保护,就绝没有理由否定新闻监督的法律属性。新闻传播媒介一问世,就显示出它是一种巨大的权力。无论掌握在谁的手中、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它都成为政治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道格拉斯卡特曾指出:新闻媒体是政府的第四大部门,可以监督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这个说法在今天已经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作为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介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和制约政府其他部门。三个部门的相互监督也借助于它的力量。按照法律文件的用语,舆论监督的行为主体是新闻媒体,中国社会要求新闻媒体承担起社会责任,以现代舆论监督的力量补充司法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不足。要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监督的功能,实现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和社会效益性,必须致力于新闻体制的改革。而关于新闻体制的设置,应当使其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一种“沟通性”控制或“综合性”控制体系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四、完善新闻监督制度的设计原则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动议,中期呈现出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现在,中国2000多家公开发行的报纸、7000多家期刊、3000多家电视台、1000多家广播电台“粗放”的经营格局如果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和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控,必将不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迫切需要,其舆论作用也就不能有效发挥。因此,新闻立法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我们绝不能止步不前,走一条法制化的舆论监督之路是我们必须努力的方向。新闻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具体地说,就是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机<WP=32>构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同时依法限制滥用自由的行为,规定新闻媒介对于泄密、干涉公正司法审判、刊播虚假信息和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性的法律规范是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前提之一,法治使规范具有了统一性、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无法可依,只靠行政指导和政策调整,规范笼统模糊、充满弹性,就经常出现因领导人、时间、地点和部门的不同而不同。新闻立法是建立健全新闻立法,解决新闻领域无法可依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新闻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新闻法的完善。近20年来,新闻立法一直进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议案、提案的程序中,舆论监督也一直为大众所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各类监督类的广播电视节目、报纸成为收视、收听、阅读率最高的大众传播媒体,一时间曝光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时至今日,新闻立法的呼声不但从未停止过,而且有所高涨,因为随着改革的深化,也会随之增加各种矛盾,在大众传媒也不可避免出现各种现实问题:新闻官司增多、记者屡遭殴打、新闻行业出现不规范现象,等等这些,都需要新闻立法的步伐加快,事实也足以证明只有法律的保障,新闻事业才能得到正常发展。新闻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中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