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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崛起的同时也导致网约车保险法律纠纷频发,尤其是C2C型网约车陷入交通事故纠纷后的保险赔付工作开展不顺,使得C2C型网约车面临更大风险。基于网约车行业积极的发展前景,设计符合C2C型网约车营运性与非营运性的车险产品,建立C2C网约车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为C2C网约车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研究,具体研究路径如下: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下定义。首先,为C2C型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做概念性的认定和区分,明确C2C型网约车的范畴与性质,为下文的论述做基础铺垫。其次,对各地网约车实施细则进行分析,提炼其中关于网约车保险的规定,并通过网络了解C2C型网约车保险的市场现状。第二部分提出现实中C2C型网约车面临的难题。探讨C2C型网约车保险缺失引起的现实问题,并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以及受害人获赔的视角分析目前C2C网约车直接适用现行车险产品的不适。同时在司法层面,借由最高法公报案例指出目前主流的司法裁判路径,并统计其他判决结果,点明同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成熟经验进行参考与学习。通过对英国伦敦和美国加州的网约车合法化路径以及网约车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发现两国两地的可取之处,如英美两国都分别对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设置了保险准入标准,加州考虑更为周到,基于网约车服务的阶段不同,将保险期间分为自用期、等待期、迎接期与载客期,再根据阶段确定平台和司机的保险责任。第四部分对C2C型网约车保险产品的设计提出设想,并对C2C型网约车保险法律制度建立进行研究。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对C2C型网约车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期间进行研究。美国的阶段化保险期间为我国提供了开阔的思路,在规定平台与司机保险责任时也可结合保险期间确定投保人。其次,提出了可尝试的C2C型车险新模式,即改变完全“从车”性质的车险以及UBI保险的灵活适用。我国目前仍采用的是早年规定的按车辆使用性质确定车险产品的模式,但现状指出该模式已无法匹配,应用僵化。网约车的兴起可以让保险行业尝试发展UBI新型车险。而投保形式也可以更多样化,可由司机与平台合作,也免去了平台的审查义务。在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方面,首先,要对C2C型网约车运营中涉及的多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其中牵涉的多方主体关系复杂,学界观点众多,文中也对部分主流观点提出质疑。其次,提出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与C2C型网约车司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最后,对发生事故后的侵权责任分担进行探讨,提出网约车平台的无过错责任与C2C型网约车司机的过错责任,平衡网约车平台与C2C型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与义务,也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充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