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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域外诉讼证明中,面对频频被媒体披露出的错案,循着国外处置错案的程序与制度设计方向时,折射出主观能动性滞后,忽视审判基础——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在深入认识域外错案滞后性申诉程序与处置制度的立法原意与司法精神的同时视野拉回至国内频发的质疑“正义”实现的诉讼模式之下侦查阶段发生的错案,本文力图立足侦查阶段,以证据为视角,剖析侦查阶段证据问题,借鉴国内外现有错案处置制度,重塑侦查阶段的证明主体适格身份,内心确立侦查阶段主客观性相契合的证明标准,构建侦查证明结构且同步物证技术夯实强化侦查证明结构,以期为侦查阶段错案防范对策走向完善成熟提供一定理论支持。本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3万4千字:第一部分是侦查阶段错案概述。此部分首先辨析错案与冤案概念,界定错案与冤案概念的定义要素,提出本文所探讨的侦查阶段错案概念范围。在此基础上,研究侦查阶段错案的特点、分类以及与证据的关系,为后文的进一步阐述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证据视野下侦查阶段错案成因分析。此部分从两个方面对侦查阶段错案成因进行分析,一方面是证据意识层面存在的固守观念与证据意识问题,另一方面是证据结构层面存在的证明主体与证明结构问题,探讨证据问题下的侦查阶段错案,进一步加强证据与侦查阶段错案发生的密切关联性。第三部分是证据视野下侦查阶段错案防范对策的域内外考察。通过对域内外侦查阶段错案发生的证据规则与程序处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并吸收合理成分,进而在国内侦查阶段错案的防范对策构建中引入其有益部分。第四部分是证据视野下侦查阶段错案防范对策的本土化构建。域内外的纵横向考察与研究,置于现实司法实务过程中,借鉴国外错案申诉程序与处置制度设计与实践,参考我国宋代错案防范与处置制度设计与实践,面对错案防范课题,思维前置于侦查阶段,重塑“侦查机关系证明主体”的思想意识,确立主客观性相契合的侦查阶段证明标准,将物证技术深入侦查证明结构中的证据本身与证据之间,构建侦查证明结构。同时,配合完善程序制度、纪律指控制度、刑事追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内外力相加和的侦查阶段错案防范对策保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实现的可见性,进而将其有效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引导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讼目的朝着最符合普世价值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