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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机制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环境资源、控制环境污染的交易机制。它是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行政主体发放排污配额,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平等排污权主体之间的排污配额的权利、义务分配。排污权是排污交易的权利基础,是排污主体分配排污配额权利、义务的依据。排污权交易的构成要素包括排污主体、排污交易的标的、排污交易平台、排污交易的监管等方面。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构成要素是构成排污权交易机制法律规范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只存在地方性排污权交易试点,不过无论是成交量还是成交频率都处于较低水平。我国也没有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立法,现行排污权交易实践一般都依据我国《宪法》中对于环境容量的所有权规定以及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但是这是不够的。排污权作为公法框架下的私法权利,本身所涉及的司法要素相比普通私法权利要复杂得多,在司法审判和法律适用的时候难度相对较大。所以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立法文件的大量缺乏直接导致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受制于我国地方环境保护主体的行政决定。这是至今未能成功构建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及其法律规范的另一个原因。我国环境司法薄弱也是原因之一。排污权交易的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应付排污权交易纠纷,排污权主体无从救济,直接导致排污权交易量下降。美国、欧盟等经济实体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先采用了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制度,确定全国环保行政主体的决定力,并按照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交易平台等内容将具体内容落实到法律规范中,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法律规范。这些经验可以在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基础上为我国排污权交易构建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借鉴。我国除了要构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还应该在一级市场上确定总量控制制度依据排污交易的主体、排污交易的发放方式,二级市场上确定排污主体的登记注册制度、建立市场机制为主体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同时通过建立巡回环境法庭方式加强我国环境司法,并在立法中和实践中约束行政主体的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