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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UNESCO公约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核心条款中的关键用语具有模糊性、授权性,导致该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障碍重重。各缔约国立法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即便是处于同一利益集团的缔约国之间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1970年UNESCO公约操作指南》则以描述性的用语为主,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措施,如何促进该公约在各缔约国的有效实施仍是国际社会的主题。 文化财产的进出口控制、文化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控制及国际合作等三大措施是1970年UNESCO公约的核心内容,依托该公约的现有文本和操作指南的基本精神,制定促进文化财产进出口控制措施、禁止文化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措施及国际合作措施在缔约国统一实施的示范条款,为缔约国的国内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尽量压缩缔约国的裁量空间,推动各国国内立法的统一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文化财产进出口控制方面,推动缔约国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CO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统一样式,禁止未附有出口许可证的文化财产的进出口,积极履行海关应有的职责,在进出口环节尽量堵住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并设置一定期限的监禁及相当数量的罚款等惩罚措施,确保进出口控制措施的实效发挥。其次,对于文化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的问题,要求交易方必须保存文化财产的来源,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资料并予以登记,交易双方承担尽职调查的义务,缔约国应当禁止文化财产的交易,未经核准的文化财产不得交易,否则将承担监禁等惩罚。再者,鉴于濒危文化财产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应当对内战等全球关注事件引发的文化财产流失情况特殊对待,缔约国应无条件的采取进口限制措施保护该国的文化财产,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财产盗掘等问题,则赋予缔约国决定权。最后,非法文化财产的返还应当由外交部对接,以返还为原则,适当兼顾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并赋予公民个人在缔约国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缔约国应当指定专门的法院统一受理文化财产返还诉讼,同时,借鉴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模式,设立评估委员会决定文化财产返还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