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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这句名言,两千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接受。公共利益不但是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来源,也是行政征收权的依据和前提。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限制,又是对国家行政征收权的基本约束。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扩张,出现了大量的征地现象。尽管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规定不明确,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导致土地征收权滥用问题十分严重,政府大规模的圈地,大量的农地被浪费,并由此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现象猖獗。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进款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并加紧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希望以土地征收为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立法模式、如何界定、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以期妥善解决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文章以土地征收为视角,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起源和各国学者对其定义入手,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的内涵及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区别、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中的地位、界定公共利益应该坚持何种原则等问题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阐述了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价值和意义。并比较分析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先进范例及其异同点。对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总结。文章着重讨论了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众多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要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制度,要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听证制度的运用,事前事后监督程序的加强,解决非公益用地需求四个方面出发,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制度。希望能由此达到限制土地征收权的目的。文章肯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以及界定的可行性,表达了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美好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