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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促进创新,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与独占权,通常能使知识产权人在特定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一些权利人有可能在利益驱动下滥用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滥用其支配地位,借行使知识产权之名设置种种技术壁垒以打压中国本土企业的现象更为严重。研究表明,在华跨国公司实施的多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最为常见的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该行为已日益成为跨国公司排挤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段。于是,本文便以此最常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应运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然后还提出具体建议,使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得到完善,以期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最终使消费者受益。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思科诉华为案”,该部分简要介绍了案件经过,通过对双方争议的分析引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既然是权利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它应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如果应当,对于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拒绝许可问题又是否需要加以限制呢?即拒绝许可在何种情况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对上述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回答。该部分通过对美欧司法实践及典型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总结,得出结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接着又从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两方面来论证这一结论。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详细阐明了各个构成要件。首先从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两方面分析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触犯反垄断法的主体要件;随后分析了其行为要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满足此要件需有拒绝许可的行为,且该行为对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最后分析了主观要件:缺乏合理的理由与动机,列举了在判定有无合理理由与动机时需考虑的因素。通过对以上要件的分析得出上述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指明什么情况下的拒绝许可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该部分末还具体分析了思科诉华为案,对思科拒绝许可的行为进行了认定。第四部分“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分为两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立法、执法、责任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其次对照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