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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终局裁判的唯一主体,也是指挥和引导庭审活动顺畅推进的唯一主体。法官通过运用刑事诉讼指挥权来管理庭审秩序,掌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法官此项权能对于保证庭审活动有序、顺利、高效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诉讼指挥权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两个价值目标,程序正义理论和诉讼效益理论为法官此项权力的行使奠定正当、深层的理论基础。从控权角度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官诉讼指挥权予以监督,出现了监督权与审判权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样态;从护权角度论,应该避免法官指挥权的过度扩大和膨胀,保护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宪政原理中分权理论和人权理念为法官诉讼指挥权的有效行使提供有力的支撑。囿于中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让法官在具体操作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性,以致出现了法官庭外调查权随意性大、法官释明权不明确化、诉讼当事人救济途径的缺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影响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以及参加庭审活动的人违反法庭纪律阻碍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法官行使刑事诉讼指挥权,需要以不违背诉讼指挥权的宗旨为前提,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种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不是恣意和不加节制的,让法官真正发挥诉讼的指挥者和程序的控制者的作用,法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中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目前,为了维护当事人庭审权益,促进庭审程序安定、有序,需要从实体方面规范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从权利救济方面赋予当事人对诉讼指挥的异议。为了让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在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时,不仅需要从该制度的内容及救济方面入手,同时还需要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证据规则体系明确了证据采用和判断的尺度,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无故拖延,易于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展开辩论,同时也可以约束和规范法官行使指挥权。证据规则指导司法实践,可以实现庭审活动的有序化、稳定化,构建证据规则体系可从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和规范证据运用程序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两个方面进行。法官作为行使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特定主体,法官职业化直接决定了诉讼指挥权行使的效果。法官职业化不仅包括法官的个人修养、职业操守、专业知识水平,还包括精湛娴熟的诉讼指挥艺术,因此探讨法官指挥权的完善,就需要培育法官的职业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多措并举,具体包括构建法官员额制度、确立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遴选制度和改革法官绩效考核标准。法官行使释明权,可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统一。构建法官释明权需要明确释明权行使的具体内容、明确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建立释明权的约束机制。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使检察人员虚心、认真的听从、接受法官的指挥,法官也不会过多的顾虑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怠于对其指挥;另一方面,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真正落实检察人员地位的当事人化,真正实现控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