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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来已久,许多国家在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中都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来规定,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逐渐发展与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渐趋成熟。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各国普遍认识到加强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在某些特殊领域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成为共识。同时,人权理论的发展要求国际私法更加关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普遍的认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逐渐完善,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则的确立达到保护弱者权益的目的。从我国现实状况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劳动力在国际间大量流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对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就是如何在现有立法基础上确立中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并使之与现行立法相协调。本文在第一部分中首先对劳动合同的内涵加以界定,劳动合同的冲突规范主要调整的是个人雇佣关系。第二部分对《罗马公约》以及有关国家国内法进行解析,笔者发现无论是意思自治理论,还是最密切联系、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都存在问题,需要结合我国的情况作出改变,不能一律套用其他国家的做法。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制定我国涉外劳动合同冲突规范的立法建议。幸运的是,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另外,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可能独立于国际私法体系之外,实际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都是有其国际私法理论和体系背景的,《罗马公约》和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都与立法中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密切相关,事实证明,正是由于这种相关性才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更具准确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