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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民事习惯在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维系行为秩序,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近代中国,财产继承的民事习惯未发生重要变化,这就为研究不同地域的乡村文化和社会结构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文章将主要利用清末民初全国性民事调查资料,就中国近代民事习惯中涉及家庭经济的财产继承制作一考察分析,尝试解决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共有六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有关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思路方法等,第一部分对本课题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了构建,阐述关于民事习惯内涵特征,大概回顾了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为下文更为细致的述评做了准备;第二、三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对近代民事习惯中的财产继承规则、形式加以概述,分析与财产继承习惯紧密相关的宗族社会。各地民事继承习惯有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具有普遍性,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又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别,具有特殊性。近代财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核心,秉承传统诸子分家习惯。由于诸子类别复杂多样,对某些子嗣继承,各地习惯不尽相同。女性在普遍不含有继承权的前提下,某些特殊地区又对亲女和孀妇的继承另有表现。这都体现了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民事习惯对于近代乡村社会发展影响,财产继承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财产经济关系的改良,稳定了小农社会的经济秩序。第四部分分析了财产继承习惯与近代继承法的互动关系,继承法在对财产继承习惯的批判继承过程中,既有吸收借鉴的成分也有排斥摒弃的因素。最后结语中,如何使民事继承习惯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现在应该思考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