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皖南古民居作为历史变迁和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科学艺术价值,是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皖南古民居正以令人惊诧的速度消失,现存的古民居的生存状况也不容乐观。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应当承担起古民居保护的具体职责,安徽省各地市政府一直重视古民居保护,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然而相关法律规范趋于同质化,重视古民居责任人的保护义务,忽略对政府职责的明晰和规范,以至于实践中政府在古民居保护中职责混乱和缺位。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皖南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现状的研究,结合皖南古民居的代表——黄山市境内的古民居的保护现状分析,提出规范皖南古民居保护中的政府职责的建议。文章将从四个方面对政府在皖南古民居保护中的职责履行缺失及规范建议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概述皖南古民居保护的政府职责。皖南古民居的范围和特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古民居的保护,政府职责的概念和内涵决定了皖南古民居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皖南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的理论基础在于文化国家,公共利益以及服务型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应当在皖南古民居保护中承担职责,随着政府职能重心转向公共服务,国家注重增强文化软实力,政府在皖南古民居保护中承担职责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对皖南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的现状进行分析。从皖南古民居的现实困境出发,规范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迫在眉睫。梳理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的法律规范,发现现有的法律规范立法理念滞后,且缺乏可操作性,结合实践情况,政府在履行古民居保护职责中法律依据不明,政府职责不清晰,重新梳理和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古民居保护中的具体职责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其次,政府确认职责,规划职责,指导职责,给付职责以及古民居保护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是当前政府在古民居保护中最突出的问题,同时,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古民居保护一直不见显著成效,严峻的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古民居保护的政府职责。第三部分,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结合政府的权责清单,通过条分缕析提出规范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的建议。第一,确立皖南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原则是加强政府对古民居保护责任意识的重要前提。第二,落实古民居保护政府确认职责,落实古民居的确认登记工作是明确古民居保护对象的前提条件。第三,履行古民居周边建设规划职责是平衡古民居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第四,加强古民居保护政府指导职责,对古民居保护责任人提供科学专业的行政指导是政府参与古民居保护的重要方式。第五,完善古民居保护政府给付职责,完善对古民居保护责任人的资金给付是解决当前古民居生存困境的关键。第六,健全古民居保护政府监管职责,对古民居流转,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古民居保护职责的重要表现。第四部分,建立实现皖南古民居保护政府职责的监督机制。首先,通过定期评估的方式监督政府职责的落实情况,将其与政府绩效考核相衔接。其次,对于古民居保护中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实现政府的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