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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刑法学过失犯罪发展概要,找到中外过失犯罪理论的共同缺陷,遵照刑法研究的发展取向,从过失犯罪的本质出发,相对于罗克辛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方向,构建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以规范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研究写作的基础,从第三章到第七章论证了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第一章过失犯罪的发展概要和理论缺陷。我国古代过失犯罪理论完备而先进。《尚书·舜典》记载:“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规定了对过失犯罪和不可抗力的减刑之法;西周“三刺”之法对不识、过失、遗忘三种行为人减轻处罚;汉朝董仲舒断狱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张斐的《律解》更是现代刑法学故意、过失理论的源头;《唐律》是世界法制史三大著名法典之一。近代沈家本也是博古通今,在《大清新刑律》中规定了过失共同犯罪;辛亥革命后,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犯罪;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深受苏联影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62个过失犯罪,也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域外近代工业革命使欧洲诸国兴起。德国1532年制定的《卡罗林纳法》中有过失的规定;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深受《普鲁士刑法典》和《法国刑法典》的影响,至1919年修订后才规定了过失犯罪。从1801年费尔巴哈的旧过失论,到1945年~1965年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新过失论),再到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历经了两个世纪。日本从7世纪学习中国刑法,自氏族法时代进入律令法时代,又进入封建法时代。1868年明治维新后,转学欧洲法律,先学法国,1880年颁布“旧刑法”;后学德国,在1907年颁布“新刑法典”分则中规定了过失犯罪。二战前进入“治安刑法”时期,也是刑法的黑暗时期。二战后再学习德国,涌现出旧过失论(目前曾根威彦、松宫孝明和山口厚等仍然支持)、新过失论(井上正治、福田平和大塚仁等支持)和新新过失论(藤木英雄和板仓宏提出),藤木英雄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经过上面对中外过失犯罪梳理,总结了两个问题:1、相对落后的国家,采用先进的刑法,可以促进其发展;2、用故意犯罪的思维解决过失犯罪的问题是不得当的,这是中外过失犯罪理论发展的共同缺陷,事后处罚适用于故意犯罪的预防。第二章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主要对刑法研究从体系化转向解决社会问题、风险刑法与过失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思想影响,刑法以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等法益为任务;风险刑法对过失犯罪研究的主要影响是法益保护的前置化。过失犯罪的研究取向应当旨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发挥刑法规范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的机能。第三章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过失犯罪风险控制理论体系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价值是平衡安全与自由;特点是在风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规范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消除危险,保护法益。通过研究风险的概念、来源和性质,以及可以控制的风险、社会行为的概念和正当的社会行为、违法的社会行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总结出过失犯罪是在正当的社会行为中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发现和消除可以控制的危险,危害了法益的犯罪。第四章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实行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要素;在反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通说的基础上,采用风险理论分析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质,进而论证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概念,以及蓄意置他人人身于危险、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决策和不作为四种实行行为的类型,分析了实行行为中危险的可控制性。就过失既遂犯的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62个过失犯罪的规定。第五章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分析了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研究意义;在评析域外立法、学说和判例肯定与否定的观点的基础上,论证肯定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观点;借鉴各家之长,采用风险控制理论论证自己的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理论,包括概念、理论基础、成立条件,尤其对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区分出功能性的行为共同性和行为危险的共同性两种实行行为共同性存在的情况;从风险控制角度,论证了监督过失犯罪和管理过失犯罪;分析了过失犯的共同正犯与监督过失犯罪的区别。第六章过失危险犯。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必要性是重大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重大危险源的早期控制;过失危险犯的本质应当是法定的既遂犯,也就是过失危险犯本为结果犯的未遂犯,为保护重大法益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刑法将其设置为既遂,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提前规范,防止出现危害结果。处罚环境犯罪的过失危险犯符合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利于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态势,应当根据环境过失危险犯的特点设置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处罚累积犯,并对故意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处以高额罚金刑。第七章过失犯罪的违法性和责任。分析了过失犯罪的违法性和责任,并且对信赖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