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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但近百年来,日渐衰微。本文作为一篇法理学论文,讨论为孝道立法这个问题,或干脆说,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发挥法律在重建孝道方面的作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法和道德的关系。包括道德的内涵、伦理类型与法律发展、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第二部分论述了孝道立法问题的提出。包括两部分内容:孝道的重要性和孝道重建的紧迫性。第三部分分析了孝道立法不可行的原因。包括孝道衰微的真正原因;法律的局限性;孝道立法的不利影响。第四部分提出了应对孝道立法不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有关孝道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教育促进孝道重建。法和道德的关系一直都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本文首先分析了道德的内涵,认为道是指自然的运行法则,而德是指遵循自然的运行法则。其次,分析了伦理类型与法律发展,指出了东西方不同的伦理类型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法律形式主义体现了西方社会特有的市民伦理与制度安排,法律伦理主义则充分反映了东方及中国社会固有的历史逻辑,体现了东方社会儒家伦理的法权要求。最后,分析了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不同。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孝道立法问题的提出是有其一定深层次原因的。文章分析了孝道的重要性:从历史的角度揭示了孝道的内涵。再与时具进的分析了孝道的价值,指出科学发展观完全来源于中华文化,以人为本、和谐,是中华文化的基因;以中华文化为灵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用市场经济调动人们生存发展的积极性,用中华文化克服人们的自私自利性,力争做到生产上供求基本平衡,分配上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平合理。文章又分析了孝道的重建在现今社会具有极其紧迫性。首先,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开始迈入老龄化社会行列。全国现有老年人约1.67亿,80岁以上就有将近100万,失能老人算在一起就有2000多万,100岁以上的达到4万多。其次,我国不孝现象严重:通过翟玉和先生的孝道调查发现孝道在农村日渐衰微,其实,城市的孝道也不尽如人意,不孝不养父母者比比皆是,儿女与父母对簿公堂也成家常便饭,都市白领们把物质上的给予称为“孝”,实际上,“孝”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给予和责任。可见,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孝道的重建势在必行!最后,分析了孝道衰微引发的问题:老年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孝道的不畅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温床;不孝导致单亲家庭的增多和犯罪率居高不下;血缘都维系不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将大大降低。一些法律从业者试图为孝道专门立法,笔者认为不可。因为,孝道衰微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伦理道德教育的丧失,而不单单仅是因为缺少一部“孝法”。再加上法律的局限性:“孝法”操作难度太大;法的实施并不总是高效的;孝的标准难以确定。最后孝道立法也有其不利的影响:激化家庭矛盾;淡化社会责任。我们可以采取其它措施来应对孝道立法不可行。其一,完善有关孝道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分别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务员法》、《教育法》和其它有关孝道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二,通过教育促进孝道重建,包括教育的内涵,主要是两点:承认性本善和以身作则;家庭教育,在家庭里父母对孩子从小就注重道德的教育;学校教育,注重做人做事的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社会教育,包括“企业家”的模式,在企业当中建立“上孝老,下教小”的企业文化,借助媒体开展孝道的宣传,还可以通过社区和中华文化公益论坛等推进孝道的重建。总之,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性之基石,亦是良心之底线。数千年来,孝道的畅行在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孝是道德的范畴,不宜用一部法律专门规定,我们可以在完善有关孝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以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为一体的教育促进孝道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