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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日益火爆,以致于涉及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但是对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具体的版权类型至今未有统一定论。为此本文将着眼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初步了解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相关理论,以兹厘清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相关版权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提出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主要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对研究背景进行初步介绍。首先聚焦各国关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争议,以兹厘清焦点问题。从国外看,美国、韩国等国已实行游戏分级制度多年,明确规定了电竞赛事组织者的权利界限,但对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尚存争议,相关立法亦不完善。从国内看,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可否版权是最大的争议焦点,非作品说、类电作品说、汇编作品说、演绎作品说等众说纷纭,可见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展开研究十分必要。第二章针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争议中的焦点问题,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分析。电子竞技不同于电子游戏,其是以竞技类电子游戏为基础,在统一的竞赛规则下借助于信息设备所进行的一项对抗性运动,其本质就是一种比赛类型。而本文所探讨的电竞赛事仅指电子竞技的“线下比赛”,是一种专业组织的比赛形式,也就是电竞选手在教练和领队的带领下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比赛,比赛现场还有专业裁判。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实际上是包含电子游戏画面、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以及声音等素材在内的一种影像化表达。第三章在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之后着重就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进行探讨,通过对版权制度中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社会规划理论进行分析比较,探讨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可版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从而有效回应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版权问题。最后结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独创性理论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在肯定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可版权性的基础之上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归属作进一步探讨。版权类型方面,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基本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其可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权利归属方面,赛事举办方基于其所付出的组织劳动和资金投入而处于制片者地位,因此赛事举办方就是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主体。第五章基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归属研究,进一步就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进行探讨。首先区分盗播行为的不同类型。其次对盗播行为所涉侵权进行分析,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电竞赛事直播节目只能纳入兜底条款“其他权利”的保护范畴。最后对这些盗播行为实施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个人既可能因为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也可能因为帮助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直播网站既可能因其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也可能因个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