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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参与度极高。但是,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却存在缺失,其仅仅规定了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必须一同参与诉讼方为适格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却遗漏了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同一,但当事人不必一同起诉或应诉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还有诉讼标的既非同一也非同一种类,但必须进行合一判决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的缺失,不仅给当事人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导致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脱节情形。为解决这样的困境,我国应当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具有牵连关系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论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分别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理论介评”、“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叙述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特征及价值,以较为宏观的视角对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介绍,了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什么。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从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这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同时分别阐述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为什么不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如何完善所提出的建议,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解决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怎么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