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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改革,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中央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体制得以确立,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倍显突出,低层次的地方税立法和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缺乏,高速发展的地方经济与地方税收体制建设的不匹配,地方税收收入偏少导致地方政府正常的履行职能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地方税收缺乏固定税源,尤其是伴随着全面营改増改革,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收难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将极大的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破解困扰我国政府的这一难题?归根结底是既涉及经济制度又涉及政治制度,不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问题,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合法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立法,使地方税收立法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引发的一系列不和谐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分别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既要统一税法,又要适度分权,但必需加强备案监督的观点。就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先行先试”展开辨析,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授权要适用“先试先行”政策,既要符合法治要求,又要符合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本文的创新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是依法治税的关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定明确下放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关系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关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地方税收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地方税收的概念和特点、地方税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宏观角度对税收的概念做了界定与分析,对我国建国后地方税收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叙述,并从法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角度对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做了阐述。第二部分讲述了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入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不明确、权限划分与我国当前财政体制不匹配、权限划分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存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通过综合分析国外不同类型国家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先行先试为我国尝试推广地方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立法现状,提出一系列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有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何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地区间有差异地实施地方税收立法权;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从地方开征房产税和消费税角度论述通过立法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规范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加强地方税收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内容;最后以推行“先行先试”收尾,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思路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