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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体法理论历经几个时期,逐渐发展成一个较为成熟完备的体系,为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它成功的基础上,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了一种解决涉外侵权纠纷的新理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它借鉴合同自体法理论,批判了传统侵权领域僵硬古板的法律适用,构建了多元开放的冲突规范形式。但与合同自体法理论不同的是,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侧重于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对意思自治原则有所保留。随着国际交往日益深入,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有了新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引入并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内涵。如今,在侵权领域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优势的逐步体现和活跃的发展劲头,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普遍认为其对司法改革和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笔者在本文中也对此做了些初步的探讨,以例证和逻辑分析的方式,对自体法理论在侵权领域的运用和价值作出评价,并对该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作出具体的分析论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源头——“合同自体法”的发展过程,通过对经典案例和学者观点的引述,阐释了不同时期自体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由于“合同自体法”主观论和客观论都有不足之处,理论发展到后期逐渐揉合了两者,形成新的“合同自体法现代论”,为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万能的公式,也为自体法理论在侵权领域的延伸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莫里斯的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为弥补传统侵权法律适用体系的不足,英国学者莫里斯从“合同自体法”中得到启发,将之引入到侵权领域,建立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理论建立之初,学者们对其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通过分析评价,对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各种质疑提出自己的解释和回应。此外,对该理论在力图建立一种多重的、开放灵活的冲突规范体系,实现个案正义目标方面的优势,如连结因素的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多层次化、法律适用个性化,以及只偏重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稳定性、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等负面效应,笔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论证。随着理论的发展,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逐渐在侵权领域得到关注,“侵权行为自体法”展现出新的活力,这也是本文第三部分着重描述的内容。传统的理论因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侵权纠纷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使得“侵权行为自体法”始终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笔者通过分析该原则引入到侵权领域的法理基础、经济基础和现实基础,论证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是在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下,积极保护私权的必然趋势,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多重要求,具备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可行性,从而对相关反对观点进行了驳斥,同时结合各国对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总结出其不同于合同领域的特点。第四部分主要致力于研究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与建立。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在日趋复杂的社会交往中有其不够灵活合理之处,自体法理论给我国的法律制定打开了新的局面。笔者借鉴国际私法界学者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我国未来侵权法律中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相信该理论在将来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