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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报复作为WTO争端解决制度的最后救济手段,如败诉国不执行裁决,《争端解决谅解》(以下称DSU)第22.3条规定控诉国应首先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实力较弱,往往求助于交叉报复才能对违反WTO协定义务的发达国家进行制裁。交叉报复尤其是跨知识产权协定报复可以对发达国家带来更大威慑力,迫使发达国家履行裁决,而不会给发展中国家造成很大伤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不仅可以迫使以知识产业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尽快执行裁决,还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社会福利。目前在实践中有三个案例:欧共体香蕉案,美国赌博案,美国陆地棉案。借助于交叉报复的威慑力,申诉方与被诉方在后期的协商过程中都取得了满意的成果。TRIPS协定下交叉报复的做法目前看来仍然是有效促使被诉方执行裁决的有效救济手段。如何通过成功申请跨知识产权交叉报复来敦促发达国家执行裁决是如我国等发展中国家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但是获得交叉报复授权必须严格遵守DSU22.3条规定,且需经DSU22.6条仲裁对交叉报复要件进行解释论证。因此有必要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对交叉报复审查标准等问题的见解进行研究,以期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未来申请TRIPS项下的交叉报复提供一些参考。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探讨贸易报复的基本问题,如报复的基本理论、交叉报复背景类型和基本特征等,明确交叉报复的基本要求。第二章论证现阶段跨知识产权报复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从而为下文分析授权跨知识产权交叉报复仲裁实践奠定基础;第三章从案例出发,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交叉报复授权的条件具体规定和仲裁员对审查标准的把握进行了详细分析,从而梳理出交叉报复授权的实务运作状况,为发展中国家申请交叉报复提供参考;第四章是建立在对第二章对交叉报复标准详细分析基础上,对跨TRIPS协定报复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现在TRIPS协定下交叉报复在申请和适用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并结合理论研究提出相应对策;第五章专门对我国如何利用这一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