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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制、合伙制、个体制等属于较为常见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合伙制特别是有限合伙制,在众多市场经济国家中格外兴盛。处于经济转轨期的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风险经济的制度障碍。为鼓励投资者的创业热情,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了有限合伙章节,赋予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合法地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得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一些新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密集型企业的成长和财富创造起到了尤为关键的作用。劳务出资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是指出资人以劳务作为出资标的向企业出资,从而取得投资人资格,同其他物力资本一样分享企业利润,承担企业的损失。限制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资,无疑限制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本文以“有限合伙中的劳务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旨在论证我国现行的有限合伙制度有无限制劳务出资的必要性。为求证该问题,本文分四个章节,从考察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局限性、其他国家对有限合伙中劳务出资的立法态度、以及劳务出资在我国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出发进行探究。在得出有必要进一步放开对劳务出资的限制结论下,进一步讨论如何在制度上对其实行进行保障,以期对实践有所指导意义。本文正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有限合伙制度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本章分两个小节,首先追溯了合伙制度的起源和概念界定,讲述了合伙的分类及在我国的存在形式,其次从有限合伙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着手,比较了英美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以及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并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了分析。有限合伙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它是在普通合伙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形式,鉴于有限合伙须与普通合伙共同存在且双重责任形式并存的特性,使其为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结合提供了最佳路径,且退出机制较为便捷。第二章:劳务出资的概述及其必要性。本章分四个小节,首先对劳务及多种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随后通过对劳务出资概念的界定以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就劳务出资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中同时指明了劳务出资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探析劳务出资制度的前提是要界定劳务的概念,“劳务”一词虽然没有法律上统一的定义,但明显区别于劳动、劳动力、技能、人力资本等概念。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劳务作为出资标的向企业出资。与其他出资形式相比,它具有为企业创造财富的潜在价值,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创造力,缓和劳资冲突等特殊作用。但鉴于劳务出资具有无形性、人身依附性、价值表现不稳定、难以准确评估量化的特性,使其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局限,诸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相冲突、如若劳务出资人违约则难以强制执行等。看到劳务出资优势的同时,直视其缺陷和不足,有助于我们在下文中进一步探讨如何在我国有限合伙框架内合理构建劳务出资制度。第三章:国外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劳务出资。本章分两个小节,首先详细探究了美国有限合伙中劳务出资的相关规定,其次对大陆法国家关于有限合伙中劳务出资的不同规定进行了比较,在比较分析国外有限合伙制度的过程中,总结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中劳务出资制度有借鉴意义的相关做法。第四章: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劳务出资。本章分三个小节,首先对我国《合伙企业法》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规定作了原因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突破劳务出资障碍,从劳务资本价值评估的可行性和转让的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探讨,随后分别从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的评估、劳务出资的履行、劳务出资合伙人的权利行使、劳务出资的退出、劳务出资合伙人的责任机制等方面,分析和罗列了笔者对构建我国有限合伙劳务出资制度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