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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是20世纪分析制宪权最重要的理论家,其制宪权理论引起了学界极大的争议。本文对于施密特制宪权理论的研究并不采取外部批判的视角,施米特的制宪权概念是对前人西耶斯的理论加以隐晦的重新阐释,同时与其自己的政治理论与国家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的工作即是从施米特的自身的思想体系出发,分析其如何一步一步建构其制宪权理论。制宪权的概念以宪法的概念为前提。第一章即使考察制宪权理论产生之初,制宪权的对象,即近代宪法蕴含着什么样的精神实质。可以发现,近代宪法以自由主义为基底,因此,制宪权理论产生时其内涵已有所限定。施米特的工作从重构近代宪法开始,制宪权理论的变化相应于宪法概念的转变,这是第二章的内容。第三章要讨论制宪权的性质“政治决断”,而施米特最先在主权问题上阐发其“决断论”思想,同时主权与制宪权有着某种隐秘的联系,故论述其主权理论一并探讨主权与制宪权的关系。第四章考察制宪权的动用,基本上,作为决断论思维之下的制宪权理论,其实践形态必然带有人格性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