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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初开始,石油迅速取代煤成为主要能源,大量石油由船舶经海上从石油输出国运往石油输入国,船舶所载石油溢出造成的污染损害也相伴而生。国际上建立的油污赔偿机制已运行20多年,被实践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损害转移和分散,实现其损害赔偿功能。将涉及船舶油污损害的两大行业——航运业和石油行业纳入赔偿主体的范畴。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获得赔偿。 从1993年起中国从一个石油出口国转为石油进口国,我国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船大型化,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我国发生重大油污事故的可能性,同时,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产业产值高速增长。遗憾的是,我国在确定油污责任方面的国内立法却相当匮乏,致使大量民事案件审理中难以查找到法律依据,国内现有立法多为原则或行政性规定,对具体案件的指导意义不大,国际公约适用性也受到限制。 在我国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无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因难以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法律依据而无所适从。本文作者在大量阅读和学习有关油污损害知识之后,试图围绕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相关纠纷案例的分析,结合自己粗浅的法学知识,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设想。 论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世界主要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主要介绍有关国际公约、美国和加拿大的赔偿机制,以作为研究我国相关制度的参考,第二章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必要性;从分析中国船舶油污现状和我国现行的船舶油污民事赔偿法律状况,指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一般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对我国法律界有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章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与直接诉讼制度和第五章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鉴于最后两章的有关内容我国司法界正在修订,有的已经送审国务院法制办,且因本文篇幅有限,笔者仅作简单探讨并在其即将出台前提出自己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