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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与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的审判制度。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目前世界上的陪审制度主要有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系仿原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来,但从渊源和形式上讲比较接近于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至13世纪初步完备,此种陪审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陪审团制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职能在于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后者的职能在于消极听审,就事实部分作出裁决。参审制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法国为代表。法国的参审制是对移植于英国的陪审团制进行改造后的结果。参审制下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参与重罪案件的审理,共同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西方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应当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获取对其的正确认识。笔者认为,西方陪审制度主要具有民主、正义、自由和理性等方面的价值。陪审制度基本符合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达尔提出的民主标准,其本身就具有<WP=3>鲜明的民主价值。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还体现于其对政治民主的意义。陪审制度实现了普通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有利于法律的通俗化,还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独立的政治架构。陪审制度的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陪审制度本身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深刻的不信任,反映了对自由的终极关怀;陪审制度将分权原则贯彻到了司法程序中,从制度上维护公民的自由;陪审制度作为一种程序设计,使权力的运行具有稳定、理性和可预期性,实现了对权力的控制。陪审制度的正义价值在于,陪审团或陪审员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否决权”,可以否定实在法的效力,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然法”正义观。同时,通过陪审所产生的判决,其中既包含陪审员主观的正义价值,又包含具有一定民意基础的客观正义价值,因此陪审制度是一种架通主观正义和客观正义的桥梁。从起源和历史发展来看,陪审制度是人类逐渐借助于自己的理性裁决人间纠纷的形式,是人类否定“神明裁判”的体现。另外,.职业法官由于职业的原因,往往缺乏普通人的理性、智慧和情感,可能造成对案件的错判,陪审制度则通过吸收普通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能有效避免职业法官的错判。这些都是陪审制的理性价值所在。中国的陪审制度引自原苏联,其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阶段、初步确立阶段以及恢复和弱化阶段。目前中国陪审制度面临一系列的困境,如缺乏配套法律制度的支撑、制度被虚置等。但中国陪审制度的真正困境在于中国司法职业化水平不高,陪审制度赖以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条件尚未充分展开。但这并不构成废除陪审制度的理由,因为司法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其弊端迟早会出现,应当通过完善陪审制度加以应对,并且陪审制度对遏制司法腐败也有一定的作用。中国完善陪审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理规定陪审员资格,个案中的陪审员应当随机产生,强化陪审员<WP=4>与职业法官的平等性和裁决的一致性,以此达到强化平民参与的目的。其次,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陪审员对案件裁决的实质性影响,同时通过要求陪审员在评议时表述意见等方法,使陪审员认真参与案件审理,从而保证对当事人个体自由的尊重。再次,要慎重确立陪审员的否决权,既保证通过陪审制度达到否决某些“恶法”实际效力的目的,又要通过限制陪审制适用范围、增加陪审员人数等方法将否决权的使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后,纠正对陪审制度的某些错误认识,在具体案件中陪审员选任的问题上,不对陪审员的职业、专业背景提出要求,不对陪审员的学历提出过高的要求,真正实现民间智慧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使法院裁决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