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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濒临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比例普遍较低,由于公司董事在其日常经营过程中受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影响,其对公司的经营结果不必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则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他国家在其本国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多主张董事应该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事由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可为我国所借鉴。在上世纪末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中就要求负有过错的董事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通过构建公司破产程序中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对董事需要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行为等方面进行详细确定,可以从制度层面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另外,考虑到董事的职责特性,也应该对其免责事项进行规定。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和经济改革日趋深入的背景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破产公司,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平衡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对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破产程序中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概述。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引出文章所要研究的主题,2018年12月14日,重庆颖霓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其次是介绍了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主要有:法定责任说,通过法律直接规定董事应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直接损害责任或是间接损害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说,偏重的是董事工作繁重其并没有对董事的权力限制等方面并作出解释。特别侵权责任理论中的董事须承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学说符合构建我国公司在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要求。第三部分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破产程序中董事对债权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本文中体现在了董事恶意减少公司财产、不当支付、怠于申请破产方面;其次介绍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叙述,探讨了作为董事的出资人李颖在负有个人责任的前提之下应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以及由此引出的破产程序中公司董事对债权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外国对公司破产程序中董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规定介绍。主要是德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德国规定董事负有适时申请破产的义务,未履行时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英国规定破产程序之前董事对公司应尽之责任和义务,破产程序中应由公司债权人一方承受;日本《公司法》中也强调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五部分是公司破产过程中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研究。以对该制度构建的原则为基础,通过总结第四章介绍的各个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提出构建董事在破产程序中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要求包括健全董事权责、尊重债权人地位、规制董事有限责任滥用以及在公司濒临破产或已在破产程序中时应该加强对董事权力的规制以及相关追责工作的落实。具体构建建议主要有:确立董事在临近破产时的强制申请破产义务、破产程序中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应具备相关构成要件、破产程序中追究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是“间接诉讼”。第六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文章的总结。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董事的强制申请破产义务规定、细化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应具备的相关构成要件、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董事的权利,使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