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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引发公共行政领域深刻变革的行政私法化为关注点,从行政法的角度考察行政私法行为对行政法的冲击,以及行政法所应作出的回应,希冀行政法能与作为其背景的公共行政的发展同步,使行政法在有效解决公共行政变革中的法律问题的同时,亦能实现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自我更新。为此,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概念及意义进行研究。着力在行政私法行为产生的背景上揭示其内涵。对行政私法行为概念的考证最早追溯至法国的布朗戈案件。但对行政私法行为的系统界定出现在以严谨享誉世界的德国,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人是汉斯.沃尔夫教授,他在对行政行为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私法行为的概念。笔者随后考察了英美国家的民营化运动,颇有意思地发现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美法系尽管在理论上没有行政私法行为的概念,但在实践上却与行政私法行为多有相似之处。在英美国家,类似的状态称之为“公私伙伴合作关系”。经过这样的研究,笔者自然而然思考到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形成行政私法行为的潮流?这就涉及到本论文行政私法行为的意义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研究行政私法行为产生的理论基础——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笔者在对公私法划分理论梳理、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作出一个大胆的结论:大陆法系国家在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挑战,不仅不应该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恰恰相反,应该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制度的构建上也不应该抛弃大陆法系的传统,借助行政私法行为这样成型的“工具”其实更有现实意义。第二个问题着重探讨了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相互衔接。行政私法行为究竟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笔者在第一个问题的认知基础上得出结论:行政私法行为既不是完全的公法行为,也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私法行为,而是融合了公法与私法,兼具公私属性的一种行为。第三部分研究行政私法行为的范围和种类。分成三个小部分。第一是行政私法行为的适用原则;第二是行政私法行为的适用条件;第三是行政私法行为的适用领域。这三个部分环环相扣,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行政私法行为的范围不可能无限扩大,而其中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范围的边界在哪里?笔者在这一部分收集了大量翔实的资料,在各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看法。实为本论文研究的重点。第四部分研究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的研究分为三个小问题。第一是行政私法行为可能引发的负面问题分析。笔者在各国实践的基础上,从行政私法行为的内在逻辑出发,重点分析了行政私法行为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包括可能危机社会正义,损害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增加社会风险,导致政府责任的模糊四个方面。第二个小问题探讨了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规制。笔者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应该从法律依据、程序控制、政府责任三个方面加以规制。第三个小问题研究了在行政私法行为中,政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主要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属于制度建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