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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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在司法领域出现的新事物,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3年国家六部委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江苏六省市开始试点,并且试点范围逐渐扩大,截至2006年12月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3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建设数的72﹪、25﹪、13﹪和24﹪。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并且首次作为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来,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的社区矫正在国外却有矫正的历史,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研究国外的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是十分必要的,在比较中探究事物的本质,从而能够抓住社区矫正的精髓所在,促进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和时间的发展。本文从社区矫正的产生来探究促使其产生的文化动因、以及支撑其不断发展的文化基础,比较分析了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和特点、机构与人员、矫正模式、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现在或者将来要面对的问题,希望能够从社区矫正工作在别的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发现不足、找出能为我所用的东西。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正式试点到现在基本在全国大部分地域范围内铺开,各个地方的情况是不同的,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相关的立法,组建了自己的矫正机构并且在矫正的模式上也有所不同,本文对各地进行了比较分析,找出优点和不足,并且讨论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矫正意识需要加强、志愿者的问题、公益劳动的问题农村的社区矫正问题、社区矫正与司法腐败、社区矫正与和谐社会等逐个方面。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社区矫正是顺应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而实施的,它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社区矫正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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